未经节能评估审查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发布日期:2008/3/27 访问次数:2698
未经节能评估审查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008年3月24日,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强调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推进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源头上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要求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单列节能分析内容,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和违反规定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2008年3月24日,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强调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推进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源头上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要求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单列节能分析内容,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和违反规定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上一篇:我司3月份四川中标项目喜讯!
下一篇:超高层建筑节能设计亟待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