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部分地级以上市招投标…
发布日期:2014/3/20 访问次数:4829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部分地级以上市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情况的函”的函
粤招投协函[2013]15号
各会员单位:
今年上半年,协会接到众多会员单位的反映,称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省内其它城市依法开展招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地方保护性政策限制。为此,协会秘书处专门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了解,发现情况属实。经调研,反映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招标代理业务的地域限制问题;
二、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代理业务的地域限制问题;
三、以各式各样的方式剥夺招标人、采购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是会员之家,有责任和义务反映会员单位的心声,并积极发挥政府与招标投标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支持和鼓励各会员单位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协会将调研情况形成文字,多次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东省监察厅反映,恳请政府部门依法责成有关地市尽快修正当地的有悖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区域保护政策。
接到协会的调研报告后,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核实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处理,于2013年10月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部分地级以上市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情况的函”(粤府法函[2013]934号)。
现协会将此函转发至各会员单位,希望大家认真贯彻学习文件精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共同推进广东省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希望广大会员单位继续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发展,不断推进协会提高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将协会打造成一流的“会员之家,企业之友,行业之窗,政企之桥,社会之梁”。
特此函告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部分地级以上市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情况的函” (粤府法函[2013]934号)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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