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9/7/16 访问次数:2669
穗建质〔2009〕815号 |
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204号)、《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安函[2009]279号)精神,同时为吸取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一幢在建13层住宅楼房发生倒塌的事故教训。我委决定,从2009年7月16日至8月7日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在建工程(特别是在建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认真查找本辖区、本企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于排查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在建住宅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重点工程和亚运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方面 1.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情况,包括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措施,组织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质量隐患整改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等问题依法处理情况。 2.本辖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重点检查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市政桥梁等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执行强制性标准及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情况。 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构施工质量。 (二)安全生产方面 1.对高支模、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层外墙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相关情况,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编审、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等情况。 3.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等措施落实情况。 4.“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5.对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检查方式与工作要求 1.检查分三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9年7月16日至21日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7月22日至7月29日,由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第三阶段为督查阶段:7月30日至8月7日,由我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有关专家组成四个检查组开展全市范围的督查。市建委科技设计处负责组织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的督查。 2.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本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量,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亲自抓,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本次检查对质量安全管理薄弱、事故多发的企业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要加强检查,确保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彻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认真建立整改台帐,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限期整改,专人跟踪落实。对重大隐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我委将对本次检查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并上报省建设厅,对于问题较多和性质严重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将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记录。 3.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建议,并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书面总结材料,于2009年8月5日前报送我委质量安全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联系人邮箱。   附件: |